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异43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庆路1号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文化创意产业园4栋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5968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前进村潮汕公路前进路段工业区(潮州市枫溪洲园美术彩瓷厂)第五层厂房4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MA53BHA09G。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44号9楼9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0651170668。 法定代表人:童芝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称,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为(2022)粤0309执94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请求追加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为(2022)粤0309执9454号案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2022)粤0309诉前调3692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0309执94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用以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09诉前调36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2)粤0309执9454号。在执行过程中,因上述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22)粤0309执94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9年3月1日,广东濠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系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以后,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系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人追加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为(2022)粤0309执94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尹 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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