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项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600江苏项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706民初4600号
原告江苏项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项东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特艺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项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特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借用被告的资质投标涉案工程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通过原告的挂靠行为收取的50万元保证金,因双方之间形成的挂靠关系无效,因此被告应当将该50万元款项返还原告,扣除被告已返还的40万元,还剩余10万元未还,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对于保证金返还时间有具体明确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扣除5万元成本支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以上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份,原告借用被告的资质投标连云港市儿童医院病房楼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内装工程施工工程,之后并未中标。 2020年4月15日,原告通过王某江苏银行62×××90账户转账50万元至缪芙蓉上海浦发银行62×××14账户。王某系原告法定代表人贺香缘的母亲。 2020年6月份,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被告工作人员陈某沟通保证金退还事宜,陈某在微信中认可是王某的62×××90账户打款50万元保证金,并且保证金会退回该账户。 2020年7月29日,缪芙蓉62×××14账户转账40万元至王某62×××90账户。 被告在答辩意见中并未否认尚有10万元保证金未返还原告的事实,并且被告要求扣除相应成本支出5万元后返还原告剩余5万元。
一、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项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项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将该款项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审 判 长  万路遇 人民陪审员  贺 君 人民陪审员  王莲娣
书 记 员  陈彦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