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民终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金海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政府西楼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YRW36W。
法定代表人: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继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西军,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莲湖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88392221D。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金海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继森、马西军,被上诉人八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伟、夏雨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参加本案质证和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州金海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4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雁
审 判 员 苏益彧
审 判 员 吴浩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蔡澄莎
书 记 员 廖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