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6民初1299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永福县苏桥工业区木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54746103F。
法定代表人:欧志海,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广西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桂**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桂区两江镇贺村村委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0322MA5KCD5Y51。
法定代表人:周清秀。
被告:农文斌,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桂**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7元,财产保全费335元,合计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崇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唐作明
书 记 员 侯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