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桂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6民初386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永福县苏桥工业园木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54746103F。
法定代表人:欧志海,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崇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