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桂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6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永福县苏桥工业园木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54746103F。

法定代表人:欧志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326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61602.44元,现已当场给付10000元,剩余51602.44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743元,财产保全费694元,案件执行费84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双方自愿达成以上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6执14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海国

审 判 员 孟明权

审 判 员 徐全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吴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