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溧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1660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溧阳市戴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溧阳市戴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溧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分龙岗路72号1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WNDKD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溧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2023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