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3922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3民初3922号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诉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磊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