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民初2988之一号
原告: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五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街商业用房沿街商业219-2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915元,由原告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