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1473号之一
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永昌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智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伟,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901。
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8元,减半收取3624元,由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么晓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