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14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永昌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智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伟,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901。
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职务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冀0207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652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该民事裁定已经生效。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6526元的查封、冻结。(需解除账号详见附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么晓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雨玲
附:需解除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的查封、冻结。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支行(账号: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