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3102号
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永昌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智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阳,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祯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辛桥路东侧、富强路北侧徽清科技园A1栋办公楼7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董事长。
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祯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祯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计2,277元,由原告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国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