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铁路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87号
申请人:***,男,1957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攀,四川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申请人:西南铁路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站西桥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吴冬。
***与***、西南铁路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4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财产保全措施在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西南铁路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西南铁路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西南铁路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西南铁路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124万元为限额,在网络查询发现的被申请人的财产范围内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天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