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铁路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12083号 原告: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某,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某,男,199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郭某某,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赵某某,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仁寿县。 第三人:成都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某某、赵某某、成都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2023年11月13日,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