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终结、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特621号申请人: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文岩路10号红旗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44TBN7J。负责人:李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鑫,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南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前程大道369号1号楼805、806、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305373。法定代表人:田超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河南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7日经调解员朱进昌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河南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货款325306.8元(具体支付方式:2021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125306.8元)。二、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与河南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和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申请人河南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经调解员朱进昌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司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