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5330号
原告:湖南凌天能源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线先锋工业园1698号办公楼二楼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63530099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湖南凌天能源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凌天能源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凌天能源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凌天能源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南凌天能源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