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4700号
原告:***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结,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媛,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9407.07元,由原告***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