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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4700号 原告:***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结,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媛,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9407.07元,由原告***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