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22民初433号
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荫县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滕海涛,职务:经理。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嘉荫县。
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