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22民初432-1号
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朝阳社区锦江家园2号楼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滕海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嘉荫县司法局朝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嘉荫县朝阳镇朝阳社区居民,住嘉荫县。()
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付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丛占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董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