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22民初431号
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荫县朝阳镇朝阳社区锦江小区2号楼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嘉荫县朝阳镇居民。
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