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22民初430号
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荫县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嘉荫县司法局朝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其他不详,住嘉荫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法庭审理前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