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22民初436号
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锦江家园*号楼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嘉荫县司法局朝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嘉荫县青山林业站员工。
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2018年9月4日开庭审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荫县佳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