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9民初8736号
原告:深圳市曦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新湖路365号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C5E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路娇,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告:**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工业区***路旁厂房C栋2层D分隔体(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405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曦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曦力公司)诉被告**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路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85634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856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为9477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2021年1月20日出票人被告**公司开具了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5584000XXXXXXX),承兑人为**公司,收票人为原告曦力公司,票据金额为185634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0日,不可转让。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提示付款,于2022年1月24日被驳回,当前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原告主张,上述票据系被告为支付恒大时***项目购买的隔油提升设备,为此,原告提供了《深圳恒大时***项目隔油提升设备供货合同》、送货单、完工确认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向被告提示付款后被拒付,票据状态显示可拒付追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并承担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酌定利息自提示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曦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85634元及利息(利息以18563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曦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2元,由被告**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0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20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志 鹏
人民陪审员 黄 映 军
人民陪审员 花 金 铃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莫 妙 茹
书 记 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