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7296号
原告:深圳市曦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新湖路365号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C5E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路娇,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广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道机场路1111自编H00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655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曦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广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行使诉讼权利,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曦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深圳市曦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