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路之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253号 原告: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渔亭镇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MA2NF7N4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财富广场C座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24345F。 法定代表人:陈对航,系该司总经理。 原告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2.5元,由原告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越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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