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520号之一
原告: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渔亭镇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MA2NF7N4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3914376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48元,减半收取计16024元,由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中
人民陪审员 查 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