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钧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3民初756号
原告:上海钧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沪南公路7508弄2-24号(双)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北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装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海钧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钧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钧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计1049元,由原告上海钧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