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3民初245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营,河北锐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装备制造园区。
原告***与被告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宁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