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802南京冠大机电有限公司与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4802号之二
原告:南京冠大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八樊路**。
法定代表人:陈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雪,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贝贝,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县装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明,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冠大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冠大机电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