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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5216号
原告:****(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袁建功,执行董事。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县装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董事长。
****(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3 588.4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三十六万三千五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阳
二 〇二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王旻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