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

微塔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4427号

申请人: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荷芬。

被申请人:微塔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微塔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微塔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