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微塔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执2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东段17号。
法定代表人:徐荷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宇豪,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超,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微塔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568号统一企业广场A座六楼6A36。
法定代表人:林良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华公司)与被执行人微塔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微塔公司应向嘉年华公司支付169983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微塔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年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微塔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6月7日、2022年7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书。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查得被执行人微塔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未查得被执行人微塔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未查得被执行人微塔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得被执行人微塔公司有对外投资。
5.未查得被执行人微塔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6月14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微塔公司住所地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进行委托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微塔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7月4日,因被执行人微塔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7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嘉年华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微塔公司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微塔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嘉年华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微塔公司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微塔公司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69983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2450元未能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嘉年华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微塔公司是否有履行债权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微塔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微塔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嘉年华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微塔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微塔公司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年华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嘉年华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微塔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微塔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