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1086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朱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小龙,桐城市金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
被告:芜湖蓝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城市之光B2地二期12楼719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
负责人:谢嗣俊,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芜湖蓝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费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