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901民初1246号
原告: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上登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64289974Q。
法定代表人:谢金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世煌,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丹,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昆明新三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锦路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9972XL。
法定代表人:和志城,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孝栋,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昊,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大理大学,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古城弘圣路。
法定代表人:张桥贵,职务校长。
本院审理原告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昆明新三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理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昆明新三江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昆明新三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理大学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414元,减半收取3,207元,由原告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良
人民陪审员 罗进文
人民陪审员 何智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筱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