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4民初3707号
原告:湖南迎春思博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开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宇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三明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迎春思博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宇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迎春思博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迎春思博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迎春思博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湖南迎春思博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