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宇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板仓制造有限公司、商丘市宇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22号
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980670Q。
法定代表人:马坤,董事长。
被告:商丘市宇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至诚八路与江浙大道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687124439K。
法定代表人:王长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宇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