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2098号
原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510号5层。
法定代表人:侯向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廷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廷廷,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梅国良。
第三人:四川省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小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郭世红。
原告遂宁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嘉龄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梦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