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204执941号
陕西松峰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5408元。
本院在执行中,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235408元,承担执行费3431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履行了调解书中的义务,7月19日申请执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约定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431元。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执行费34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204执9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科锋
书记员 党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