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德立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芙劳仲案字第198号裁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德立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863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戴波
审判员*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