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1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立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32号联东优谷工业园3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5386169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执业证号14301201410825138。
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工业园区和安家园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9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立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抗辩称其已经对本案的执行依据(2022)湘122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提起了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了上诉状。经查,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对原告湖南德立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湘122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3年1月12日将该判决书送达给了被告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后被告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了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了上诉状,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上诉案件正在进行处理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德立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