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5356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JGLAXM,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兰,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筱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含含
书 记 员 贺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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