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2300号之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宏联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
经营者:金动生,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臻、王敏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金美琴。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宏联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宏联钢管租赁站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宏联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宏联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629元,由杭州市西湖区宏联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徐 滨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