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金俊丽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400号
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东路15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6642767E(1/1)。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乐,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1075号。
法定代表人金美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陶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