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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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临商初字第1186号
原告:临安市天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春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玉豹,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月娥,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1075号。
法定代表人:金美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雪良,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天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天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安市天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47元,减半收取5473.5元,由原告临安市天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小 平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炉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