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临民二初字第826-2号
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临安市青山湖街道
石亭子。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10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考虑到与被告有长期的协作关系及诉讼证据不足等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55元,减半收取65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27.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成 林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 炉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