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21号
原告:**树,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卓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路保利梧桐语********。
法定代表人:胡国强。
原告**树诉被告陕西卓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树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树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徐怀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侣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