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229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娥,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卓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强。
原告***与被告陕西卓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0元。
审 判 员 唐楠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栾 帅
书 记 员 刘江伟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栾 帅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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