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1民初1887号
原告: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宋娅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舒逸,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霖熙,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勇春广告装饰部,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经营者:王春贵。
原告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汉台区勇春广告装饰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明确表示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琼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鱼 婷
书 记 员 赵益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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