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与白水县天马广告传媒部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宋娅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芳平,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蓉,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水县天马广告传媒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1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水县天马广告传媒部向其支付货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70.49元、案件受理费2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正在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天马广告传媒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11执9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锋
审判员  魏峰波
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