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1163号
原告: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6031XU。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西和县,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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